或許並不長期居住台灣,不夠瞭解國情與法律,對於一例一休、週休二例、7天國定假日的吵鬧不休,安東尼覺得可笑。如果原來勞基法訂定不清楚或不周全,修法應該也不是啥艱難的大事。即使民選與官派的眾豬頭們想不出良策,總有國外執行長久的勞基法可參考吧?
話說當年安東尼一開始管理公司業務與眾多員工時,對於加州勞工法尚不甚瞭解,偏偏又遇上一位刁鑽的新進儲訓幹部,不滿儲訓期間過長未被升遷,提告公司,搞到聯邦勞工局展開調查公司是否遵守勞工法與合法對待員工。所幸所聘用的律師幫助公司,加上公司只犯了"無知"的錯誤,在未受重大損失的狀況下解決問題,安也因此熟習加州勞工法。
政府公佈7天國定假日,減少天數說不過去,但是要添加假日,沒人會反對,軍公教行業性質不同,應各自保持彈性。在美國,一般而言,公家機關的國定假日休假天數較民營公司的多,似乎沒人抗議,各行各業,自己選擇天數,勞資雙方在雇聘之前,說清楚講明白,然後雙方願打願挨。其實國定假日與年休假日是互相關聯的,一般勞工關心的是兩者合併的總休假日,新進任何公司行號或軍公教單位,事先雙方瞭解規定並同意,將來怎麼個吵法?
一休一例或週休二日,歸根究底,與工資有關。不同行業的休假天數與休假時機應該不會相同,如果將大方向抓住,在勞基法裡有合理的規定,勞資雙方都容易互相瞭解對方,問題較少。勞資如果發生爭議,有勞工局與律師的存在,加上工會,雙方知道有解決紛爭的管道,資方遵守勞基法,容易運作,勞方也瞭解自己的權益。
簡單介紹加州勞工法的重點。民營公司員工基本上分為 nonexempt 與 exempt 兩類,公教機關單位亦類似;軍事單位則責任特殊,可能無法以一般的勞工法管理軍隊。
Nonexemp 員工薪資所得以小時為單位,每星期工作40小時,一般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各行各業因所需不同,每週工作天數與每天工作時數也跟著不同,許多零售業與服務業每週工作6天。勞工每週工作40小時或以下,以一般工資給付。一天工作超過8小時部份,以1.5倍工資給付;一天超過12小時部份則以2倍給付,算是"加班費"。另外,若每天不超過8小時但每週超過40小時部份須給加班費,這是防止資方想用 7×6 = 42 方式,不給加班費。有時資方特殊需求,某個星期需要勞工工作第7天,第7天的工時需給加班費。
所謂 exempt 人員,是指專業與管理人員,例如,軟體工程師與經理即是。這類人員是沒有加班費的,但是有些公司善待員工,對於超過正常上班時數的加班時間會給"補假"。為了防範資方"壓榨"勞方不給加班費,給員工"經理"頭銜並賦予長的工作時間,美國勞工法規定了 exempt 員工的最低年薪資。年薪低於勞工法最低薪資的 exempt 員工,資方需給加班費。前些時候 Walmart 幫所有經理加薪,安東尼懷疑是為了避免給付加班費,因為加薪前與後的薪資正好低於與高於勞工法規定的經理人員最低年薪。
勞基法若明文規定資方如何給付一般、1.5倍、2倍工資,一休一例、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天數的爭議應可以停止。勞資雙方在勞方受僱之前,雙方談妥國定假日,年休假總天數,加上勞基法的工時、加班工時倍數等規定,誰還吵"幾休幾日"?
安東尼深信勞方最主要關心的是總薪資、資方合理給付加班費,至於對於國定假日加上年休假日總天數的期盼見仁見智,勞方可依自己就業條件與喜好選擇行業與公司。